2019年12月27日 星期五

V-Kool 隔熱紙品牌纏訟近10年

看了這新聞,真的是覺得很多事情要「小心」加上「運氣」!

會對隔熱紙有興趣,是因為開始研究 外匯車,特別是美國回來的 外匯車


因為在美國,車輛是不能貼隔熱紙的,至少前面擋風玻璃跟駕駛座二側是透明的,據說是為了怕「槍」。

因此,只要想買外匯車的夥伴,就不可避免的會想要了解貼那個品牌的隔熱紙比較好,而知名隔熱紙品牌「V-KOOL」這商標為了專利的使用鬧雙胞,並且終於判決下來了!

提告的新加坡維固公司主張,雖然民國85年才來台註冊,但他們在國外先使用這商標,早就行之有年,是消費者熟知的品牌,但被告的全統公司主張,他們比對方先註冊使用,絕對沒有抄襲,官司纏訟近10年,民事法官認定全統抄襲,判決敗訴,讓全統相當不服,出面控訴。

汽車隔熱紙品牌V-KOOL,相信不少駕駛都不陌生,不過現在這個知名商標鬧雙胞,全統跟維固公司都堅稱這個商標才是他們的,因而纏訟。

這顯眼的V-KOOL LOGO非常知名,其中被告的全統公司強調他們有特別設計防偽浮水印,比較兩者LOGO,十分相似,提告的新加坡商主張全統抄襲造成消費者混淆,新加坡商強調,他們早在日本、韓國、美國等國註冊商標使用。

民國85年來台灣註冊,由維固公司代理,被告的全統公司則主張,從82年開始就在台灣先註冊使用商標,但民事法官判全統敗訴。

全統業務經理陳彥霖:讓我們的車內溫度非常涼爽,所以董事長才決定用這個「V-KOOL」(商標),但是這個KOOL如果用COOL,又覺得太落於俗套,所以我們董事長就決定把C改成K。

全統拿出民國84年的報價單,藉此證明早在新加坡商來台註冊前,就先使用商標,雙方官司纏訟近10年,新加坡商對全統提告,違反商標法,法官認定,全統是善意先使用者,可繼續使用,而新加坡商提告民事求償525萬部分,歷經三審,確定勝訴,對此敗訴的全統非常不滿。

全統業務經理陳彥霖:「兩次三審,都由同一位法官做承審,那這樣其實對我們來講是非常不公平,因為同一個法官不會去打臉自己的判決。」

雙方各有立場,敗訴的全統不排除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,提再審救濟。



這個案件著實相當曲折!一大爭點是:「善意先使用抗辯」

 ⚖ 智財法院一審結果,認為原告新加坡商Solutia的「V-KOOL」等系爭商標是著名商標,具有高度識別性,並認為被告全統隔熱紙與全統國際(簡稱全統)所提出的先使用證據,其日期均在系爭商標申請日後,無法證明全統於申請日前有商標使用之行為,認定全統的善意先使用抗辯不可採,且確實有混淆誤認之虞,判被告敗訴。

‍ ⚖ 全統不服判決提出上訴。二審時,智財法院採納證人(全統員工)之證言及報價單之證據,認為全統於80年間(即系爭商標申請日之前)有使用V-KOOL商標,反倒認為全統符合善意先使用之要件,故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之拘束,廢棄一審的判決。

‍ ⚖ 這次換新加坡商Solutia上訴,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智財法院二審判決有以下幾點疑問,因而廢棄其判決並發回智財法院:
  👉 其一,報價單上的品名、規格、數量、單位欄均為空白,「V-KOOL」文字亦僅載於「產品編號」欄,單憑報價單和證人之證言,是否足以證明其自80年間起即「使用」V-KOOL商標於隔熱紙?
  👉 其二,全統國際與全統公司為不同之法人,全統國際公司於100年10月7日(系爭商標申請日之後)設立後使用V-KOOL商標,何能謂善意先使用?

‍ ⚖ 更一審階段,智財法院相當仔細地去審酌報價單的細節,發現「報價單的售價明顯較高,但卻未有廣告宣傳成本的投入」、「記載在「產品編號」欄位的「V-KOOL」文字非作為商標使用」。另外亦根據新加坡商Solutia所提出的郵件資料,發現全統於85年6月之前還詢問能否成為其於中國及台灣地區的代理商,顯見全統並非善意不知「V-KOOL」商標而使用,自無成立善意先使用 之餘地,判決全統敗訴。

全案雖又上訴至最高法院,但以駁回上訴告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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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完以上,有什麼想法嗎?

聽說現在已經不叫V-KOOL了,改叫SUPER-COOL,也不錯啦,至少很涼,不是嗎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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